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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培訓講師

案例解析關聯方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劃轉扣除的節稅效果及其風控要點提示

2025-04-18 03:41:18
 
講師:鮑靈光 瀏覽次數:2800
 在集團稅務籌劃實踐中,通過關聯方之間實施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劃轉稅前扣除是很多企業集團降低整體稅負水平的常見操作手法,但這樣的操作潛在的稅務風險在現實實踐中往往被籌劃參與方所忽略。 企業所得稅計算中有關廣告費和業務

在集團稅務籌劃實踐中,通過關聯方之間實施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劃轉稅前扣除是很多企業集團降低整體稅負水平的常見操作手法,但這樣的操作潛在的稅務風險在現實實踐中往往被籌劃參與方所忽略。

企業所得稅計算中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有一些基本的規定,諸如費用扣除限額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5%,而(er)《財政部(bu) 稅務(wu)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wu)宣傳費支出(chu)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在這方(fang)面更(geng)是做了更(geng)加明確的規(gui)定:

?對化(hua)妝品(pin)制(zhi)造或(huo)銷售(shou)、醫藥制(zhi)造和飲料制(zhi)造(不含酒類制(zhi)造)企業發生的(de)廣告費(fei)和業務宣(xuan)傳費(fei)支出,不超(chao)(chao)過當年銷售(shou)(營(ying)業)收(shou)入30%的(de)部分,準予(yu)扣(kou)(kou)除;超(chao)(chao)過部分,準予(yu)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zhuan)扣(kou)(kou)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一條跟第一條一樣事實上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早就有規定)

上述財稅(shui)2017年(nian)第41號通知相對于以(yi)前相關(guan)規定來(lai)說就是突(tu)出了關(guan)聯方(fang)之間廣告(gao)費和業(ye)務(wu)宣(xuan)傳(chuan)費劃轉稅(shui)前扣除的內容。而這(zhe)一條(tiao)款恰恰成(cheng)了很多企業(ye)集(ji)團(tuan)用來(lai)降低(di)集(ji)團(tuan)整體稅(shui)負(fu)的一個重要工(gong)具。

但需強調的(de)(de)(de)(de)是,從筆者接觸的(de)(de)(de)(de)很多稅(shui)(shui)(shui)務(wu)案件來看,企業(ye)集團(tuan)內部這種(zhong)利(li)用特(te)定將(jiang)廣告費和業(ye)務(wu)宣(xuan)傳(chuan)費從一(yi)個位(wei)于低稅(shui)(shui)(shui)轄區(qu)的(de)(de)(de)(de)關(guan)(guan)聯(lian)方(fang)劃轉到另一(yi)個位(wei)于高稅(shui)(shui)(shui)轄區(qu)的(de)(de)(de)(de)關(guan)(guan)聯(lian)方(fang)進行稅(shui)(shui)(shui)前(qian)扣除,從而達到降低整個集團(tuan)稅(shui)(shui)(shui)負或稅(shui)(shui)(shui)收成本(ben)的(de)(de)(de)(de)目的(de)(de)(de)(de),因(yin)為(wei)具(ju)體操作中也就是廣告費和業(ye)務(wu)宣(xuan)傳(chuan)費劃轉過程中出現了(le)違反稅(shui)(shui)(shui)法規定的(de)(de)(de)(de)做法,從而引(yin)發了(le)被稅(shui)(shui)(shui)務(wu)局認為(wei)是故意增大稅(shui)(shui)(shui)前(qian)扣除偷(tou)逃企業(ye)所得稅(shui)(shui)(shui)的(de)(de)(de)(de)后果,進而產生了(le)必要的(de)(de)(de)(de)稅(shui)(shui)(shui)務(wu)稽查風險和隨后的(de)(de)(de)(de)稅(shui)(shui)(shui)收處(chu)罰成本(ben)。

前述的公告第?個要點說的很清楚: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可是,具體費用劃轉中,很多關聯方在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數額遠遠大于扣除限額(銷售或營收的15%或30%)時故意將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直接按照費用分攤協議規定的比例計算劃轉到另一關聯方稅前扣除,從而造成另一方關聯方虛增費用扣除減少所得稅的后果。

當然,費用劃轉數額有問題,那么費用轉出方當年計算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時的費用扣除數額和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數額也會不正確,連鎖反應隨之出現,稅務風險隨之而來。

這里,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加以說明,這種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關聯方之間劃轉節稅的做法,其中違規甚至是違法的操作是如何引發稅務風險的。

案例 關聯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

H公司和D公司是關聯企業,H公司地處少數民族地區,適用15%稅率,而其關聯公司D公司地處內陸省份,適用基本稅率25%納稅。根據分(fen)攤協議(yi),H公司在(zai)2019年發生的銷售收入(ru)稅前扣(kou)除(chu)限額比例內的廣(guang)告費(fei)(fei)和(he)業(ye)務宣(xuan)傳費(fei)(fei)的30%歸集至D公司扣(kou)除(chu)。假設2019年H公司銷售收入(ru)為(wei)(wei)2000萬(wan)元(yuan)(yuan),當年實際(ji)發生的廣(guang)告費(fei)(fei)和(he)業(ye)務宣(xuan)傳費(fei)(fei)為(wei)(wei)500萬(wan)元(yuan)(yuan),D公司銷售收入(ru)為(wei)(wei)5000萬(wan)元(yuan)(yuan),當年實際(ji)發生廣(guang)告費(fei)(fei)和(he)業(ye)務宣(xuan)傳費(fei)(fei)為(wei)(wei)1000萬(wan)元(yuan)(yuan)。

H公(gong)司(si)和D公(gong)司(si)2019年的(de)廣告業務(wu)宣傳費應如(ru)何分攤和結轉呢?其(qi)中的(de)稅務(wu)風(feng)險何在?

案例分析

對于H公司來說:2019年,H公司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000×15%=300(萬元)。

H公司可轉移到D公司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應為扣除限額的30%, 即 300×30%=90(萬元), 而非

500×30%=15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

傳費為300-90=21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300=200(萬元),而非500-210=290(萬元)。

對于D公司來說:2018年D公司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5000×15%=750(萬元)。

根據財稅〔2017〕41號文件規定,接受歸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關聯企業,其接受扣除的費用不占用本企業的扣除限額,D公司除可按規定比例計算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扣除外,還可以將H公司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9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即D公司本年度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750+90=84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750=250(萬元),而非1000-840=160(萬元)。

稅收后果:

H公司按關聯協議劃轉廣告業務宣傳費90萬元給關聯方D公司。這樣一來,節省集團所得稅額為:

90 x (25%-15%) = 9 (萬元)

案例啟示

?H公司稅率低于關聯方D公司稅率,所以當年把廣告業務宣傳費一部分劃轉到D公司扣除,有利于降低集團所得稅負擔水平。但是,如果H公司和D公司的稅率都一樣,那么這種關聯方之間劃轉廣告宣傳費對于集團整體稅負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上述節稅方法是否有效取決于幾個因素:

▲H公司是否享受遠低于關聯方D公司稅率征稅的待遇?

▲H公司自己的廣告業務宣傳費是否比較高?費用不多還有劃轉意義嗎?

▲H公司能劃轉給H公司費用扣除比例是多少?

▲作為接受費用劃轉的關聯方D公司是否處在高稅區?

▲接受費用劃轉方D公司利潤是否很高而稅前扣除項目卻很少?等等。

?稅務檢查風險防范要點:

●企業必須加強風險評估和自查,核查關聯方之間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劃轉是不是出于合理商業目的,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要求。

●位于低稅地區的關聯方是否存在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過當年扣除限額情況下仍然按照實際發生數額的協議分攤比例計算劃轉給另一個位于高稅地區的關聯方。當然如果轉出方當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小于當年費用扣除限額,那么就可以按照實際發生數額依據關聯方之間協議分攤比例計算劃轉。

●關聯方在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劃轉給另一關聯方稅前扣除之前,不得把業務招待費隨意轉為業務宣傳費用(因為廣告業務宣傳費最高扣除比例遠比業務招待費高)從而虛增業務宣傳費用獲得更多稅前扣除減少所得稅繳納,這樣的風險比較大。當然,通過改變費用開支模式的合法手段把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用,則屬于合理避稅的范疇。

從上面的分析,結合案例不難看出,集團利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在關聯方之間劃轉扣除的稅法規則節省企業整體稅負,如果具體操作上出現違反稅法規定的做法,那就不是合理避稅了,而極大可能被稅務稽查認定為偷逃稅。這樣一來,所謂的稅務籌劃效果不但沒撈到,反而還會被動承擔因費用劃轉不合規甚至違法而招致的稅務稽查及處罰成本,這就得不償失了。

因此,從稅籌理論和法理邏輯上講,稅務籌劃的實施必須是以合法、合規和合理為前提的。合法+合規+合理就是稅務籌劃的本質所在。至于籌劃是否高效,那就看企業自身的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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