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dian)子招標(biao)(biao)投標(biao)(biao)系(xi)統是什么(me)?發(fa)改委(wei)所發(fa)文件中涉(she)及的電(dian)子招標(biao)(biao)投標(biao)(biao)系(xi)統是一個什么(me)樣的系(xi)統?電(dian)子招標(biao)(biao)投標(biao)(biao)系(xi)統分(fen)為三大塊(kuai),分(fen)別為電(dian)子招標(biao)(biao)投標(biao)(biao)交易(yi)平(ping)臺(tai)、信(xin)息共(gong)享(xiang)與公共(gong)服務、行(xing)政(zheng)監(jian)督平(ping)臺(tai)。
第一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其所具備的功能包括:
1、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
2、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
3、以(yi)及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功能(neng)。通過電子(zi)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實現完成,包括電子(zi)招標、電子(zi)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deng)程(cheng)序,所有程(cheng)序都用電子(zi)化(hua)來(lai)進行(xing)。
第二個,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需要做好以下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
1、連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網站,收集、整合和發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市場監管和服務的相關信息。
2、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發布本辦法第41條規定的信息。
3、連接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共享。
4、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監察所需的監察通道。
5、整合分析相關(guan)數據(ju)信息,動態反映招標(biao)投(tou)標(biao)市(shi)場運(yun)行(xing)狀況相關(guan)市(shi)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qing)況。
第三個,行政監督平臺
1、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及相關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監察。
2、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在政務建設,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實現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所有領域和企業,包括采購(gou)都可(ke)以做自(zi)己(ji)的電子招標(biao)(biao)投標(biao)(biao)交易平臺,但需要按照(zhao)國家(jia)標(biao)(biao)準、信息化標(biao)(biao)準去建(jian)設該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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