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種新型用工方式,企業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誘導員工辦理個體工商戶,再與員工辦理的個體工商戶簽訂業務合作或承攬協議,將勞動用工變成勞務合作關系,企業可規避很多勞動用工的責任和義務,如社保、勞動保護等成本。有些企業甚至不直接和員工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簽訂合同,而是找勞務公司或代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這家公司像隔離墻隔離用工風險,然后由其再找其他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層層往下,最終由最后一家公司與員工辦理的個體工商戶簽訂合作協議,這樣就算出問題用工單位也可能置身事外。
這種用工方式近年被很多企業使用,它介于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之間,其界定和規制在全世界都是難題。一方面它能提供就業崗位,另一方面會導致勞動者工作去保障化、去集體化和去權力化。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相關意見也指出若企業以這種方式規避勞動關系,勞動者請求認定勞動關系的,法院應依法作出認定。有這些法律依據,企業不能完全規避風險,和諧勞動關系需企業和員工共同努力。
轉載://bamboo-vinegar.cn/zixun_detail/131192.html